想生娃?对不起,先报备排队,否则就等着挨处罚......
近日,@河北传媒学院 的一纸通报“女职工未报备怀孕被处罚”引发舆论热议。
6月28日,河北传媒学院院长办公室印发《关于学校计划生育报备制度执行情况的通报》以及对部分员工的处罚公告。《通告》指出,对未报备怀孕女职工进行全校通报批评,“扣发6个月绩效工资,取消两年内评优评先和评定职称”。
据悉,自2016年二胎政策全面放开后,类似“孕前报备”“排队生娃”“限期怀孕”事件时有报道,涉及较多的主要是女性职工占比较大的单位,例如学校、医院等。虽然,有应对生育潮和人手紧缺的现实和矛盾,但也难改其侵犯女性生育权的本质,每每事件一出,无不掀起舆论质疑,此次事件也不例外。
舆情发展趋势分析
6月28日17时起,河北当地的一些微博客账号@河北农民广播 @石家庄微博头条 相继爆料【河北传媒学院女职工怀孕要报批,否则将调离原岗位,扣发绩效工资】,事件进入网友视野。
29日上午,@澎湃新闻 @搜狐新闻 等诸多主流媒体助力扩散传播,同时,网络达人及普通网友纷纷进行转载并发表评论,相关舆论开始发酵,当日17时,舆情量到达全网峰值。话题#河北传媒学院女职工怀孕要报批#登上热搜,截至目前,阅读2.6亿,讨论1.1万。
29日晚,针对“大学女职工未报备怀孕被罚”一事,@河北传媒学院 通过官博发布情况说明,校方相关部门在执行有关规定的过程中存在不够规范的问题,决定撤销相关文件,将对有关规章制度及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事件的处理结果再引热议,舆论持续发酵。
在河北传媒学院回应博文下方评论区,某网友的观点“传媒是社会的良知,人类的道义。借校训送于母校!”以最多点赞被顶上最热门评论。
我国法律、法规明确保护妇女生育权,《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都有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今年2月,人社部等九部门曾专门发文,对招聘中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表现做出细化规定,其中就包括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纳入体检及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通知还要求依法惩处侵害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权益的行为。
网民热议:“怀孕报备,违法、侵权”
报备+排队、不守规定则处罚、将未报备的怀孕女职工说成“将个人利益放在首位,违规生育”.....这些信息激发民众愤怒情绪,网民讨论热度持续高涨,除了质疑“生娃这事儿,还需要排队?”,批判学院“奇葩规定”“违法违规”,还有指责其“歧视性别”“与二胎政策背道而驰”,吐槽女性职场的艰难......负面情绪层层叠加。
网络负面情绪占主导
舆情监测系统鹰击早发现显示,针对此事,网络负面情绪占比高达85%,大部分网友分析认为学校此举违反劳动法,觉得说到底,还是法治意识不足,违法的成本不够造成的。表面看来,有关文件是被撤销了,一切也似乎恢复平静了,但是就怕类似事件不绝如缕。另外,也有部分言论表示理解先报计划的做法,毕竟,单位用人紧张,如果没有计划,工作无法开展。
媒体观点:
1、对于“女职工未报备怀孕被罚”一事,“光明日报”发表评论:保护妇女权益,保护生育权,不应是一句空话。女职工未报报备怀孕受处罚,法律要长牙齿。加快立法的进程,清除形形色色的土规则,加大执法、司法的力度,该追责的追责到底,才不会频现排队报备生育的奇葩怪象。
2、“齐鲁晚报”在《“孕前报备”不能止于依法维权》中剖析道:针对学校、医院等女职工较多的单位,政府有必要采取措施帮助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如建立“备份”机制,即由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根据行业女职工生育状况,调剂一批职业者成为临时替岗的专业队伍,将女职工生育权利保障由单位共济上升为行业共济。如此,才会更大程度纾解用人单位因女职工生育带来的人员调配的焦虑,也更有利于减轻女职工生育的压力。
律师观点:
对于河北传媒学院“禁违规怀孕”的奇葩规定,律师们也各自谈了自己的看法。
1、河北中律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刘伦:
河北传媒学院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等相关规定。受处分的教职工,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可以向当地妇联反映,也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女职工选择忍气吞声,只有少数人因为维护自身生育权益与雇佣机构“对簿公堂”,这样做就算维护了自己权益,但“关系”’闹僵,被迫另谋他业。所以,如何真正维护妇女权益尚需进一步探索。
2、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虎:
女教职工怀孕不应有服务年限的要求,河北传媒学院要求排队生育不符合自然规律也没有法律依据。
男女平等以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我国的基本政策,河北传媒学院的这一行为也是一种歧视女性的行为,应当立即纠正,妇联和劳动、教育部门应当对河北传媒学院这种行为进行谴责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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