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亲爱的》原型孙卓被拐案开庭相关信息在各大社交平台中引发舆论广泛关注。围绕孙卓被拐案,民间舆论场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据媒体报道,孙卓、符建涛被拐案于4月7日下午2时30分在南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南山区法院表示,因本案社会关注度高,庭审旁听席位在4月3日前已被约满,不开放现场申请。从2007年12月7日孙卓被拐、2007年12月28日符建涛被拐至一审开庭,本案的犯罪行为给两个家庭带来的伤害均已超过15年。
从互联网舆情监测软件蚁坊鹰眼速读网系统对#孙卓被拐案#相关网络舆情的分析来看,在开庭之前,舆论场中相关信息开始预热,网民关注度逐渐聚集。媒体报道围绕“孙卓被拐案4月7日开庭”、“孙海洋将向人贩子索赔580万”、“《亲爱的》原型孙卓被拐案将开庭”、“孙海洋认为拐骗罪量刑太轻呼吁严惩”等内容展开。
4月7日,#孙卓被拐案#相关舆情热度在媒体报道、官媒传播及民间舆论场的传播之下,相关网络热度直线升高。媒体围绕案件的进展情况:#孙海洋女儿呼吁取消拐骗罪#、#拐骗还是拐卖成孙卓被拐案焦点#、#孙海洋让妻子不要来法庭#、#孙卓符建涛被拐案将择期宣判#、#孙海洋称嫌疑人庭上还翘着二郎腿#等进行跟踪式报道,相关话题经过西瓜视频、抖音、好看视频、社交网络、新闻网站、新闻客户端、微信公众号等各大平台的传播得到快速扩散,吸引网民加入到相关信息的传播和评论之中。另外,媒体对于法庭外相关情况的直播报道,如:现场站满了丢失孩子的家长、符建涛妈妈称人贩子曾看着她找孩子、得了癌症还在找孩子的母亲,为了找孩子工厂倒闭的父亲等,进一步扩大了寻亲家长们的形象和拐卖相关话题在舆论场中的影响力,引发了网民的强烈愤怒和谴责情绪,同时也唤起了对众多寻亲家长的同情。
4月8日——11日,民间舆论场主要围绕人贩子及买家的量刑问题展开讨论,如买卖同罪、量刑要起到警示作用、支持重判、希望借助此案推动相关立法等方面。相关信息网络热度有所下降,但在各大社交平台中仍有一定的关注度和传播量,网民对于儿童拐卖案件的量刑问题仍是讨论热点。
对此,@法治日报 发起投票:【#你支持拐骗罪与拐卖罪统一量刑吗#】电影《亲爱的》原型孙卓被拐案今日开庭,孙海洋的女儿呼吁完善立法,取消拐骗罪,统一量刑。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犯此罪情节严重的可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死刑。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了拐骗罪,犯此罪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你支持拐骗罪与拐卖罪统一量刑吗? 到目前为止,投支持的达到9.9万票,投不支持的仅为2000多票。
孙卓被拐案得到广泛关注的原因
孙卓被拐案能得到网民持续广泛的关注,与儿童拐卖、儿童拐骗类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媒体的广泛报道、社交媒体的参与等方面有着重要的关系。
1、案件本身的特殊性
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的快速增长,儿童拐卖事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引起舆论广泛关注。人们越来越重视儿童的安全和保护,儿童被拐卖类新闻的关注热度也成为各大新闻平台、社交平台的热点。另外,孙卓和符建涛被拐案,对于拐卖儿童问题的讨论和研究更加深入,促进了人们对于这一问题的认识和重视,增加了公众对这个案件的情感关注。
2、媒体的广泛报道
新闻媒体对于儿童拐卖事件、儿童防拐骗教育的报道,使得此类事件的关注力度也在逐渐加强,越来越多的人了解到这个问题的存在和影响。另外,各大网络媒体都对此案进行了广泛的报道,包括法治日报、人民日报、南方都市报等媒体,在抖音、社交网络、西瓜视频、微信公众号、搜狐新闻、好看视频等多个平台大量的报道引起了公众关注,进一步扩大了案件的影响力。
3、社交媒体的参与
在社交媒体上,这个案件也得到了广泛传播。在社交网络、视频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围绕孙卓被拐案,相关舆情信息快速传播,由于社交媒体平台的互动性功能,网民通过点赞、评论、分享等方式参与到事件的讨论中,这种互动性帮助事件更好地传播和发酵。社交媒体上用户的想法、看法各异,这也意味着社交媒体的意见领袖们有机会通过自己的去中心化的传播思路分享独立的见解和分析,从而增强公众对事件的认知。
4、电影《亲爱的》的影响
电影《亲爱的》提高了公众对儿童被拐卖的关注和认识。让观众深刻地认识到这种犯罪行为对被拐家庭所带来的伤害。观众在感受电影情节的同时,也会更加重视儿童保护和反拐骗工作。电影的制作方和演员也在电影拍摄完成后,利用社会资源和自身影响力,积极为维护社会诚信和法制正义、净化社会犯罪行为传递正能量,电影的上映为孙卓被拐案带来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和持续的公众关注。
5、“拐卖”“拐骗”带来的争议
在孙卓被拐案中,拐卖和拐骗被混淆从而带来争议。因为这两种行为的本质都是违法的,都是以非法手段剥夺他人的自由和权利。拐骗儿童罪和拐卖儿童罪的区别是:量刑不同,拐卖儿童罪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拐骗儿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客观行为不同,拐卖儿童罪有出卖行为,而拐骗儿童罪没有;侵害的客体不同,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台法权益,而拐卖儿童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尽管从法律上来看,这两种行为存在一定的差异和区别,但从社会公众的角度来看,它们带来的伤害和危害是相似的。在孙卓被拐案中,拐卖和拐骗这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所带来的不同处罚结果成为公众讨论和争议的话题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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