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随着人社部全面清理奇葩证明、反复证明、循环证明等各类无谓证明,“你妈是你妈”“我还活着”“你就是你”等令人吐槽的各类糟心证明逐渐销声匿迹了。
然鹅,近日,出现的“过户逝者手机号码需本人到场”再度引发民众关注和讨论,并发酵成为社会热点事件。
据媒体报道,今年3月,江苏南京的黄有年相依为命的哥哥去世,因家中大小业务包括自己低保都预存着哥哥手机号,他就带着哥哥死亡证明去移动营业厅办理号码过户,但屡被以“需双方本人到场”为由拒绝。黄有年无奈:死人能复生吗?
7月22日,黄有年第3次到营业厅办理过户,仍然被拒。
一、“过户逝者手机号码需本人到场”刺激舆情爆发
有关“过户逝者号码需双方本人到场”的视频一经曝光迅速引发网友热议,通过蚁坊软件舆情监测系统鹰击早发现对相关舆情进行溯源发现,7月22日16:40,事件最先由梨视频旗下栏目官方账号@一手Video 发文报道,随后,@梨视频 助阵传播,@头条新闻 @搜狐新闻 等媒体相继扩散,@sven_shi 等各大网络名人纷纷解读分析,网民讨论热度高涨,舆论热度迅速发酵升温,并于当晚20时达到峰值。23日一早,相关讨论再度升起。话题#过户逝者手机号码需本人到场#也一度冲上热搜榜首。截至目前,话题页显示,阅读4.7亿,讨论4.5万。
二、热门博文引爆舆论
@梨视频 的博文【魔幻!#过户逝者手机号码需本人到场#,当事人灵魂拷问:死人能复生吗?】获得转评赞84w+,影响1538+万人,是相关热门微博之一。原PO传播层级以第一层为主,在22日得到较多的转发。
三、移动回应过户逝者号码争议
23日12时,@江苏移动南京公司 针对此事进行回应称,客服告知需携带公证书等证件到指定营业厅办理,黄先生前往非指定营业厅仅凭死亡证明过户未能成功。移动承认沟通不充分导致误解,并致歉。
然鹅,热门评论显示,部分网友对其声明表示质疑“视频里,黄先生说的很清楚了,哥哥去世了,开了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并且打了客服电话咨询才去办理的,但是营业厅工作人员在已经知情的情况下还是不给办理哦,非要要求双方到场哦,并不是文中所说的沟通有误,不给办理”。
四、舆论聚焦
1、中国移动客服人员:移动有权收回逝者号码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条、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可以理解为具备法定终止条件,此时通讯公司有权收回号码,在号码92天冷冻期结束后,有权把号码对外销售。
针对通讯公司的做法,法律界也尚存争议。可喜的是,手机号作为虚拟财产继承已有成功案例。
2、律师说法:以虚拟财产的名义办理继承
湖北皋野律师事务所邱华律师表示,单纯的手机号码使用权不能被继承,但现在手机号码被赋予了更多财产属性。所谓过户号码,其实是市民与运营商对此号码进行一个协议的变更,通过变更协议签署人,来继承号码所附加的财产属性。他认为“从这个角度来说,运营商要求提供公证的做法是有道理的”。
3、网友观点
对于过户逝者手机号码需本人到场?网友的观点也是不一而足。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他们的观点吧:
➊指责运营商不通情达理
哥哥现在都不在人世,还怎么可能双方当时人到场来办理?许多网友认为是营业员故意为难客户,十分愤慨,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不懂变通,让普通老百姓寒心。
@随性风飞:这就是奇葩懒政的结果,人都死了能来吗?来了也吓死他们。
@Xcastacy_Sophie:魔幻现实主义!
@Zz润泽: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不懂变通,让普通老百姓寒心。
@蜜语水果茶:难道把棺材抬去?
@南人北相神马东西:现代社会,手机号码不只是个联系方式,可能还关联财产、资源。这种号码使用者死亡,别人要过户应该视为财产的继承。这营业厅水平太差,只会当复读机,不给人解决方案。实际上,到公证处按财产继承程序做个号码的继承公证就可以的。
➋手机号涉及财产,支持按规范办事
手机号码过户需双方本人持到场,这是规定,工作人员也是按规范办事。手机号属于遗产,财产继承还需要其他的证明,并且手机号关联财产。黄先生持有哥哥死亡证明,的确不足以支持黄先生过户哥哥的手机号,支持按规范办事,但是营业员的工作态度有待改进。
@乖哥乖哥爱吃肉:营业厅没毛病,手机号已不单单是个号码那么简单,关系到财产继承等。若还有其他合法继承人又当如何?所以应先走继承的程序,去公证处办理公正,走完流程再来过户…只是,营业厅工作人员应对客户有明确指引才对,培训须加强。
@半_冰凉:明白了,即便受益人只有一个符合,也需要流程证明,有些事情繁琐,但确实能保护人的利益。自己觉得理所当然的事情,部门也没有时间核查。媒体的东西也一定要理性看待,它们制造矛盾,通过撞击声来博人眼球。但是我只是不想随便被当猴耍。
➌批评媒体带节奏,为了流量无节操
@sven_shi:记者只要掌握一些写作技巧,就能把读者当傻子耍,因为读者的思维都是直线性的,他们不会转弯,就会直接开骂。
@不会crossover的杨:不要被无良记者带节奏。
还有网友表示,也曾遇到类似情况。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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