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6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对2015年3月1日施行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规定》提出,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签订协议,提供真实身份信息,遵守平台内容生产和账号管理规则、平台公约和服务协议。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在注册账号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近些年来,我国的网络运行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网络法治环境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规定出台背后是源于层出不穷的违法违规、不良信息的传播,包括散布谣言、侮辱诽谤英烈、炒作、“三俗”内容、假冒仿冒组织机构单位名称等等。在这些乱象当中,任一事件出现后伴随其网络热度以及负面影响力的发展都会衍生出巨大的舆论压力,以至于相关部门、各级单位甚至普通公众都无法忽视,由此诱发众多负面舆情。基于此,本文以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与舆情的关系为研究对象,首先,厘清《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出台的背景、解读其主要内容;其次,针对常见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违法违规类型作进一步梳理;最后,从匿名性的危害视角出发分析可能造成哪些负面舆情,以期理解《规定》出台的深层次原因。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
《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可以从网络舆论环境变化、以法治网要求以及网络生态乱象三个方面深入理解相关背景。
1.网络舆论环境的深刻变化
当前,我国网络舆论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移动互联网时代社会化媒体发展迅猛,抖音、快手、B站、今日头条等平台为网络用户提供了更加广阔的言论空间,同时产生的强大“流量”冲击使得舆论环境日趋复杂,多种力量博弈下带来极大的治理难度。特别是传播主体方面,传统主流媒体不再是唯一可靠的信息来源,普通网民、自媒体在社会热点事件中产生了强大推动力,甚至发挥主导作用。作为新兴的重要传播主体,在舆论传播过程中难免存在一些问题、弊端,将账号名称信息规范化、制度化是进行网络内容治理的第一步。
2.互联网领域法治进程的推进
坚持依法治网,实现网络空间法治化治理,是维护国家网络安全的有效途径。伴随着《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陆续出台实施,各大互联网领域的法律法规日渐完善。在此基础上出台《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是进一步补充完善网络监管范围的必然要求。
3.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乱象污染网络生态
早在2015年,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就曾表示,中国网民规模世界第一,用户账号数量巨大,账号乱象日益突出。有的假冒党政机关误导公众,如“中纪委巡视组”;有的假冒媒体发布虚假新闻,如“人民曰报”;有的冒用他人身份,侵害个人合法权益;有的假冒名人包括外国元首,如“普京”、“奥巴马”;有的假冒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发布虚假信息;有的名称和头像包含淫秽色情内容,甚至公然招嫖;有的在简介中传播暴恐、聚赌、涉毒等违法信息,如“枪械军火商”、“乡村赌场”;有的违背社会公德,宣扬低俗文化;有的公然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有的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国家网信办负责人指出,这“十大乱象”污染网络生态,侵害公众利益,严重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成社会公害,社会各界反映强烈,广大网民深恶痛绝,整治账号乱象迫在眉睫。经过这些年的重拳出击,一些乱象已经得到了根治,但也有一些乱象依然存在。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1.用制度倒逼个人“自律”意识
要求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
与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签订协议;
遵守账号使用与平台管理等规则;
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未成年人注册账号应当取得监护人同意;
遵循规定原则,不得有禁止性情形。
2.让互联网企业落实管理主体责任
要求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
应当履行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主体责任,配置相应的人员、技术能力与制度;
制定账号使用与平台管理等规则;
继续落实“实名制”;
对账号名称信息进行合法合规性核验;
对特殊领域账号的资格资质进行核验;
防止违法违规账号“转世”;
保障网络安全,合法处理账号名称信息;
建立健全互联网用户账号信用管理体系;
加强对本平台的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网信等主管部门报告。
3.以“后台实名、前台自愿”为原则
征求意见稿提出,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在注册账号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冒用组织机构、他人真实身份信息进行虚假注册的,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不得为其提供服务。
三、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常见的违法违规类型
在网络时代,网名、昵称代表了用户的个人身份,违规、虚假的账号背后暗含着误导公众、甚至滋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土壤。网信办公布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列举了6类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注册、使用的账号名称信息禁止性情形,具体到我们常见的一些违规账号名称以及主要危害有以下几种:
一是假冒明星名人、公众人物蹭流量营销。在短视频平台上,假冒名人明星、公众人物开设账号获取流量的操作近年来逐渐兴盛,这些账号名称直接使用假靳东、假刘恺威、假马云等明星名人、公众人物的姓名,通过简单的“换头”发布相关内容、与粉丝互动来吸引不明真相的网络公众关注,或蹭名人热度进行网络营销或获取打赏牟取利益。详情参考“假靳东”事件。(舆情报告:从假靳东事件到老年人沉迷于短视频)
二是使用特定“头像”立人设网络诈骗。在日常生活中,微信越来越成为人们离不开的社交工具。其所直接展现出来的“头像”、“昵称”往往给人们留下最直接的第一印象。有一部分人瞄准用户心理,利用微信账号立各种人设,在博取信任、同情后进行网络诈骗。“卖茶女”骗局和不断升级的套路让微信用户防不胜防。
三是以“地名+具有新闻属性的名称信息”误导公众。《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布以来多方行动迅速,“万宁直播”“直播万宁”“万宁爆料”“万宁文化”“万宁特区报”“万宁市在线”等6个以“地名+具有新闻属性的名称信息”等字样命名的微信公众号被依法责令关闭,原因就是在未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资质的情况下长期转载推送媒体新闻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不论是媒体新闻信息内容还是违法违规行为都会对公众造成困扰。
四是假冒企事业单位名称发布虚假信息。“中国食品安全网”、“人民网”、“新华网”等单位遭网络用户恶意注册,滥用名称发布信息,使网民难以分辨信息真伪,同时对这些单位公信力也产生负面影响。
四、《规定》规避舆情风险
“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主要关照到了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背后身份的真实性,将虚拟限定在了可控制的范围,即如果网络用户遵循规则,隐私权将得以保全;而相反网络用户触犯《规定》的禁止性情形,则面临监管处罚,这就对于由网络匿名带来的舆情风险起到很好的规避作用。
比如“万宁直播”“万宁特区报”这类账号名称,由于“直播”、“特区报”本身具有新闻属性,对于当地网民来说,很可能误认为是本地官方媒体而自发关注,网民关注之后,账号使用者通过长期转载推送媒体新闻信息而获得更多的信任感,而帐号出了事又可能被网民归罪于政府管理者。基于《规定》责令关闭该类账号,就杜绝了使用违规违法账号名称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微信公众号. TMT法律论坛.《立法动态 | 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中国网信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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