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段“饭店老板因制止猥亵男被罚200元”的视频引发网络关注。
11月19日20时许,@只想看到真正的阳光 发博称,11月15日晚上11点多,她和家人到一家火锅店吃宵夜时,遭一名赤裸上身的陌生男子暴力猥亵,其在家人和饭店老板的帮助下才得以逃脱。
11月21日20时,深圳龙岗警方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林某鹏因猥亵他人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就林某鹏家属反映林某鹏被殴打的情况,公安机关在肯定曾某等人见义勇为行为的同时,对曾某在已制止违法行为后仍踢打对方的行为进行了普法教育。综合考虑动机、情节、后果等因素后,公安机关对曾某处以罚款人民币200元。
对于这样的处理,占某莎并不感到满意,她认为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太轻,对饭店老板罚款200元也不公平。
此事在受害人@只想看到真正的阳光 刚开始爆料后并没有引起多大关注,直到@一手Video @内蒙古反邪教 @梨视频 等有影响力的博主参与报道之后,于21日7时起引发较大范围的关注和讨论,再加上@头条新闻 等主流媒体的助力,网络舆论声量迅速升温,并于当日16时到达峰值;21日20时,深圳龙岗警方官方微博公布完整案发现场视频,并发文对处罚决定作出了解释,再次掀起一波议论高潮(22日8时-9时)。据了解,22日上午,当地街道工作人员已经联系到饭店夫妇,将对其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表彰。
对关注“见义勇为被罚款”事件的网络群体进行分析发现,@头条新闻 @澎湃新闻 @新浪新闻 @网易新闻 等媒体类账号不管是在活跃度还是影响力方面均榜上有名,极大促进了事件的进一步传播。对该事件的传播过程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而@江上孤舟 @跳跳可爱虎 等金V博主在此事上表现也较为活跃;@午后狂睡 @北国佳人李春姬 @夏目家的小诗哥 等网络大V纷纷发表自己对此事的看法,其观点受到不少网友的追捧,具有极大影响力,发挥“意见领袖”的作用。在众多大V广泛参与之下,网民讨论如火如荼。
“男子赤裸上身当众猥亵女生”的嚣张行为已经令人震惊,“店主见义勇为被罚款”的处罚措施更是激怒了不明就里的网友,一时间社交网络上舆论哗然,负面情绪爆表。蚁坊软件舆情监测系统(鹰击早发现)显示,全网关于此事件的网民情感以负面为主,占比88%,主要表现为“对施暴者及其家属的深恶痛绝”及“对当地警方处罚的质疑”;正面言论仅占4%,主要表现为“对饭店老板仗义行为”的支持点赞。
网友代表性评论:
@午后狂睡:在对方犯罪行为终止后上去踢一脚处理的确有据可依,但是这个处理结果和方式太让群众觉得不舒服了…你如果先给人见义勇为奖金,再罚200明显更好啊。
@殆知阁2:如果法律不能惩恶扬善,那这法律就是我蔑视的法律。这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就是我所蔑视的和瞧不起的。
@斋藤千和命: 这算私刑了啊,虽然大家都觉得该打,但是都这么搞不就乱了。
@补剧姬:太生气了,施害者这是什么垃圾一家人???
@北国佳人李春姬: 和稀泥和出和谐社会。
@liners33:猥亵男被控制后有所动作,也是情绪使然,毕竟“猥亵男”的违法情节更加恶劣,如果对见义勇为的店老板加以处罚,等于对流氓行为的纵容。
@惠57672:好人也不能做了,做好事也得罚款,冷漠的社会问题!
@UGG潮牌:唉,不知道怎么说,犯罪成本太轻了。
@卖不出东西的小姐姐:社会风气就是被这样搞坏的。
律师说法: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颜昭雄律师表示,从视频看,光膀男子行为涉嫌强制猥亵和寻衅滋事,可能尚未构成刑事犯罪,但属治安管理处罚法应予处罚情形,无论警方认定是强制猥亵或者寻衅滋事,依法均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饭店老板和其他人员制止了光膀男子的强制猥亵行为,法律上可以评价为见义勇为。但在受害女子已离开,光膀男子坐起来后,饭店老板又上前踢一脚,属故意伤害行为。
总结:
见义勇为永远都是值得提倡的,但是这个“度”要把握好。对于店主见义勇为的英雄行为,毫无疑问我们应该支持并为其点赞,但是也需要注意把握尺度,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法律定义及后果有清晰明确的规定,如果见义勇为超过了合理的限度,就成了故意伤人,这样不但会使见义勇为的性质发生改变,同时还使自己陷入不必要的麻烦之中。
(部分文字、图片来自网络,如涉及侵权,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删除或处理侵权内容。电话:4006770986 邮箱:zhangming [at]eefung.com 负责人:张明)
更多舆情热点请关注: